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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的通知》(浙证监公司字[2024]53号)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文《公司章程》修改后的条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时所持股数计算。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时所持股数计算。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一)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他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一)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他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利益;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长1名,由公司董事担任;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独立董事提议的;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独立董事提议的;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的;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等制定具体中期分红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
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项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分红建议和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等多方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的,公司应本着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原则,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前项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分红建议和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等多方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的,公司应本着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原则,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章程中所称总经理即总裁,副总经理即副总裁。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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