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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9]48号)、《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且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邀请或单一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邀请方式是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单一方式是指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工作的情况,决定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采取直接续聘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审部门或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审部门或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谨慎性;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

(四)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和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五)审计结果的可操作性。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前一聘期到期,公司决定不续聘现任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相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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