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恒宇信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委员会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告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快捷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协助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如有必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两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决议及会议记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而本制度同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悖时,应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