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大华内字[2024]0011000134号 |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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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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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24]0011000134号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尔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大华内字[2024] 0011000134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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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司尔特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司尔特公司下属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前财务总监黄席利在任职期间可能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情况。司尔特公司已就该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尚处于侦察阶段。
司尔特公司管理层发现该事项后,对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了整改措施。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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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