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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428号凯旋大厦(9号商业办公楼)1单元办公5002。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55,777,1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6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4,511,6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05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65,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66,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65,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15%。

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4,62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68%;反对1,122,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62%;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46%;反对1,122,1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988%;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66%。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55,575,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7%;反对20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64,8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0746%;反对20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和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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