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4.1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4.1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章程4.1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3.08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章程4.1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3.08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备案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三、本次修订的其他相关治理制度明细
本次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明细如下:
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特别决议通过。此议事规则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