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55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六)〔2024〕第78号的
部分回复公告(一)
全体董事对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确认意见:
1、董事长戴德斌:内容真实、准确
2、董事刘大成:对于任职前的事项,没有参与。不表达个人意见。
3、董事张锦贵:1、公司2023年6月6日披露的回函显示,谢华负责执行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系相关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从公司实际运行中,谢华作用明显属于实控人委派人员,其所担职务职级模糊,是公司为其量身定做的新设岗位,看似不属董监高,但其作用和对公司运行的影响力明显大于董监高,为了确保公司治理体系合法有效,建议,要么解聘,要么让其担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职务。2、关于天雄新材的被执行情况、是否新增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形的回复意见,由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不断质疑,本人不负责相关工作,无法确认本次“回复”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3、关于公司前期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的回复,鉴于前期披露存在问题,本人不负责相关工作,无法确认本次“回复”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独立董事蒋克奇:对于任职前的事项,没有参与。不表达个人意见。
5、独立董事范茂春:内容真实、准确
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六)》(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关注函》”),现公司就《78号关注函》回复如下:
我部于2024年4月11日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五)》(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66号)就年审会计师、律师、评估机构未及时发表核查意见、公司
未完整回复;北京兴荣华的独立性以及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有效;董事会在购买审计意见、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等问题的分歧;有关交易是否构成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要求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予以核实说明。你公司和年审会计师北京兴荣华于2024年4月17日晚间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五)〔2024〕第66号的部分回复公告(一)》,但对多数问题未予以回应。有关事项对投资者影响重大,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及中介机构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关于北京兴荣华是否违反独立性,公司及其管理团队过往或当前是否直接或间接向北京兴荣华购买审计意见
2024年4月11日,我部发出《关注函(五)》要求北京兴荣华说明与公司沟通承接2023年度审计工作过程中公司推荐人的具体名称、时间、事项,并结合董事张锦贵发表的意见,说明北京兴荣华是否与公司治理层直接沟通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以及具体情况,北京兴荣华与公司是否就审计意见等做出相关约定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等事项。公司回函称“北京兴荣华的推荐人是公司运营总监谢华”。公司2023年6月6日披露的回函显示,谢华负责
执行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系相关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截至目前,谢华仍担任公司运营总监。同时,北京兴荣华称“相关问询事项正在核查过程中”。
请北京兴荣华在三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22日前)对《关注函(五)》之“2(3)”予以明确回复,同时请北京兴荣华:
(1)说明北京兴荣华在初步业务活动中与公司运营总监谢华具体沟通的情况,是否已关注到谢华负责执行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北京兴荣华在“确定不存在因管理层诚信问题而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该项业务的意愿的事项”过程中的具体措施,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以下简称《1201号准则》)第六条及《1201号准则》应用指南之“三、6.”的有关规定。
(2)结合对《关注函(五)》之“2(3)”的回复情况,说明公司及其管理团队过往或当前是否直接或间接向北京兴荣华购买审计意见,北京兴荣华是否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一百五十九条、财政部《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3)说明对《关注函(五)》其余问题以及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30号、第34号、第45号的核查进展,对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报备有关核查证据。公司回复:
公司目前正在与北京兴荣华沟通回复函内容。
请上市公司说明针对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实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取得的效果及评价依据等;请公司说明对违法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说明谢华仍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原因,是否符合公司整改要求,是否可能导致公司进一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导致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
公司回复:
公司设内部审计岗位,负责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作,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定期对财务和相关员工进行资金使用规范和风险防范的培训。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员工对违规资金占用行为的警觉性。对涉及担保业务的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和合规操作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邀请法律专家进行定期讲座,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
公司对谢华进行相应处理。谢华目前担任公司运营总监职务,不属于董监高。公司认为谢华在业务运营和战略规划方面具有深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基于之前的违规事件,公司内部经过深入调查和评估,认为谢华在认识错误并接受相应处罚后,有能力并愿意为公司做出积极贡献。公司为确保谢华的行为符合公司整改要求,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指导。
2.关于天雄新材的被执行情况、是否新增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形
公开信息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新材)涉及一起案号为“(2024)云2624执496号”的执行信息,立案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执行标的金额为148,500元。2024年3月28日,湖南大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天雄新材股权出质给深圳大佳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5,000万元。
天雄新材前期收购的锰渣库土地使用权、110KV变电站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产权登记,评估价值分别为890.22万元、4,297.69万元,你公司在2024年2月21日回函称将尽快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资产出售方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天雄)、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丰售电)分别向公司出具承诺,如因未办理产权登记致使天雄新材无法正常使用锰渣库及土地使用权、110KV变电站,将赔偿天雄新材因此所受的全部损失。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天雄新材前期向文山天雄租用的土地、厂房、锰渣库等资产已被文山天雄抵押和质押给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文山天雄在华融信托借款本金3.1亿元已逾期。
公开信息显示,文山天雄数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案号:(2022)云2624执177号、(2022)云2624执119号、(2022)鲁0113执恢31号、(2022)云2624执24号、(2021)渝01执1587号、(2021)冀1102执恢76号、(2018)冀1102执356号〕;麓丰售电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案号:(2021)粤03执8971号〕,且涉及一起案号为“(2024)粤03执恢460号”的执行信息,立案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执行标的金额为100,610,411元。请你公司:
(1)说明天雄新材本次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因、被执行标的的具体情况、对你公司及天雄新材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说明天雄新材截至目前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锰渣库、变电站)的权属状况以及权利限制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天雄新材产权是否清晰,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3)说明文山天雄的借款偿还义务是否已实质转移至你公司,你公司是否新增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形及其具体情况(如适用)。结合前述情况,核实
并说明华融信托是否拟行使或已行使其对天雄新材有关资产的抵质押权利。如仍未行使有关权利,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锰渣库的土地使用权、110KV变电站中房屋建筑物的产权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资产出售方是否有能力履行其对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对有关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相关交易是否存在向特定对象输送利益的情形。
(5)结合你公司最近十二个月诉讼、仲裁情况说明你公司及天雄新材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3条的规定。
请律师对(1)(2)(3)(4)(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年审机构对(4)(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回复:
(1)说明天雄新材本次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因、被执行标的的具体情况、对你公司及天雄新材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4年1月19日,天雄新材收到《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云2624民初1228号),判决结果为“天雄新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胡付山挖机租赁费148,500.00元”。判决生效后,天雄新材未提起上诉,未履行付款义务。2024年4月15日,天雄新材收到《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云2624执496号),天雄新材被申请强制执行支付胡付山挖机租赁款148,500.00元。
诉讼仲裁被冻结148,500.00元,金额较小,因此,本期强制执行不会对天雄新材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说明天雄新材截至目前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锰渣库、变电站)的权属状况以及权利限制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天雄新材产权是否清晰,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一)资产权属状况
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1、自有不动产
截至回复出具日,天雄新材料未拥有任何自有不动产。
2、租用不动产
(1)资产情况
2019年12月18日,天雄新材料与文山天雄签署《租赁经营合同》,约定文山天雄将包括房屋建筑物在内的“云南文山麻栗坡县8万吨电解锰项目”所形成的全部电解锰厂项目资产租赁给天雄新材料,租赁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2022年9月18日,天雄新材料与文山天雄签署《租赁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租赁经营主要资产的范围为:
① 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租赁权属证号 | 性质 | 取得方式 | 面积(㎡) | 终止日期 | 权利人 |
1 | 麻国用(2013)第000249号 | 国有建设用地 | 租赁 | 237,167.00 | 2031.12.31 | 文山天雄 |
2 | 无证土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租赁 | 463,059.60 | 2057.01.11 |
②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在建工程)
租用上述土地上未完工的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或后续附属土建工程和设备制作安装工程等。
(2)抵押情况
2013年湖南天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天雄新材曾用名)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142
号—贷第1号),向华融信托借款3.5亿元,借款期限自发放首期贷款之日起计至30个月期满之日,贷款利率为12.5%。
文山天雄作为共同债务人与华融信托签署《抵押合同》(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142号—抵第7号),约定将其享有的位于云南省麻栗坡县麻栗坡镇237,16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麻国用(2013)第000249号)提供抵押担保,同时承诺贷款存续期间,前述土地上新增房产一并提供抵押担保。
2017年3月15日,华融信托就上述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云(2017)麻栗坡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48号)。
根据2022年9月27日麻栗坡县不动产中心出具的房产土地调查档案,不动产权证(麻国用(2013)第000249号)对应在建工程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华融信托,被担保债权数额为25,650万元,债务履行期间为2017年3月14日至2019年9月14日。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该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在建工程、房屋等均处于抵押状态。
3、设备
(1)资产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主要设备为6条生产线对应的生产设备、制粉厂设备。
(2)抵押情况
2019年8月1日,标的公司与麻栗坡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借款合同书》,约定麻栗坡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标的公司提供3,0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标的公司约定将其第一条生产线的部分设备抵押给借款方。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三)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
1、截至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存在的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2019年度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麻栗坡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
3,000万元。2024年4月11日,公司与麻栗坡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如下:
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偿还麻栗坡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从2024年6月起至12月,每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2024年12月30日前偿还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的利息263万元,剩余本金1300万元及2023年12月22日起的利息,从2025年1月起至6月,每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00万元及2023年12月22日起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为止,利息和罚息以与云南麻栗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为准),于2025年7月30日前还清剩余本金和利息,若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麻栗坡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即可对全部剩余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2、截至2023年末,公司应付账款合计5199.98万元,其他应付款为8552.99万元。
综上所述,鉴于上述部分资产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因此上述资产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变更的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相关风险。
(3)说明文山天雄的借款偿还义务是否已实质转移至你公司,你公司是否新增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形及其具体情况(如适用)。结合前述情况,核实并说明华融信托是否拟行使或已行使其对天雄新材有关资产的抵质押权利。如仍未行使有关权利,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1、文山天雄的借款偿还义务不存在已实质转移至公司的情形,具体情况分析如下: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湖南大佳以及文山天雄与华融信托就华融信托与湖南天雄新材、文山天雄、秀山天雄锰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3.5亿元借款事项正在积极沟通协商中,但由于文山天雄及借款人目前资
金尚缺,尚未就具体的还款计划达成一致,但根据湖南大佳作出的保证,若华融信托行使抵押权导致天雄新材料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被拍卖时,其将尽最大努力拍得或买得文山天雄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构筑物等全部生产经营性用房),用于维持天雄新材料的持续租赁经营。具体情况:“……2、华融信托作为目前天雄新材料租赁土地和房屋的抵押权人,若华融信托行使抵押权时,本公司将积极与华融信托沟通,代替天雄集团偿还债务,避免将天雄新材料租赁的资产进行拍卖,保证天雄新材料经营的云南麻栗坡电解锰项目的持续生产经营;3、若华融信托行使抵押权导致天雄新材料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被拍卖时,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拍得或买得文山天雄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构筑物等全部生产经营性用房),用于维持天雄新材料的持续租赁经营。”
2、华融信托“拟行使或已行使其对天雄新材有关资产的抵质押权利的情形”的可能性不大,原因:
(1)2013年向华融信托借款的3.5亿元,除文山天雄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提供抵押担保外,还包括共同债务人文山市公大矿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云南省砚山县花鱼塘锰矿采矿权(采矿权证号:C5300002011012110105991)提供采矿权抵押担保、共同债务人云南碧莲矿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莲花坡锰矿采矿权(采矿权证号:C5300002009112120057477)提供采矿权抵押担保、共同债务人文山市鑫文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广南县老龙铁锰多金属矿老龙矿段采矿权(采矿权证号:C5300002011122110121728)提供采矿权抵押、共同债务人秀山县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黄家河脚锰矿采矿权(采矿权证号:
C5000002011102130119083)提供采矿权抵押担保,文山天雄对华融信托的抵押资产仅为该笔借款对应的抵押资产之一。
(2)2020年5月9日,华融信托参与中国建设银行组织的电话会议,会议中华融信托表示:愿意支持帮扶湖南天雄新材,支持盘活企业;若云南麻栗坡电解锰项目全线复工后,可以暂时不用归还之前所欠利息、罚息;同意保证云南麻栗坡电解锰项目正常的生产运营。
(3)债务人文山天雄债务逾期时间较长,债务逾期过程内,华融信托未行使其抵押权;天雄新材控股股东湖南大佳已承诺,若未来华融信托行使抵押权,湖南大佳将积极与华融信托沟通,代替出租方文山天雄偿还债务,避免将天雄新材租赁的资产进行拍卖,保证天雄新材经营的云南麻栗坡电解锰项目的持续生产经营;若华融信托行使抵押权导致天雄新材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被拍卖时,湖南大佳将拍得或买得出租方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构筑物等全部生产经营性用房),用于维持天雄新材的持续租赁经营。虽然湖南大佳已承诺若华融信托行使抵押权导致天雄新材租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被拍卖时将拍得或买得出租方用于抵押的资产用于维持公司的持续租赁经营,但在公开市场拍得公司承租经营资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相关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影响。
(4)说明锰渣库的土地使用权、110KV变电站中房屋建筑物的产权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资产出售方是否有能力履行其对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对有关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相关交易是否存在向特定对象输送利益的情形。
锰渣库未办理土地使用权产权登记的原因系在建设期间,麻栗坡县没有足够的工业用地指标。标的公司将积极与麻栗坡县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待麻栗坡县工业用地指标缓解后,将尽快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
变电站中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因系在建设期间,麻栗坡县没有足
够的工业用地指标。标的公司将积极与麻栗坡县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待麻栗坡县工业用地指标缓解后,将尽快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
标的公司所购买的锰渣库、110kV变电站资产,其建设手续齐全,在项目建成竣工后,锰渣库依法聘请贵州郎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电解金属锰渣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在依法完成自主验收后,向麻栗坡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110kV变电站于2015年8月5日取得了《麻栗坡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麻栗坡县天雄8万吨电解锰厂110kV送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的通知》(麻发改发〔2015〕162号)。除土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外,锰渣库、110kV变电站建设及竣工验收手续齐全,不会对标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综上,锰渣库、110kV变电站虽因麻栗坡县工业用地指标短缺等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但其建设手续齐全,项目竣工后也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其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有限,因此资产出售方有一定能力履行对公司出具的承诺。
(5)结合你公司最近十二个月诉讼、仲裁情况说明你公司及天雄新材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3条的规定。
请律师对(1)(2)(3)(4)(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年审机构对(4)(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曹雯雁等22个股民与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等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89.55 | 目前一审审理中 | 代表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履行判决中。剩余案件等待一审判决。 | 不涉及 |
三盛教育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王静支付山东三品恒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价款。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9日受理,已于2021年3月30日开庭、2021年5月9日收到裁决书。 | 7,267.37 | 已于2021年3月30日开庭,于2021年5月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021】京仲案字第1207号),基本支持了公司的仲裁请求。公司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到已对王静银行账户、股权类资产、房产等主要个人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拍卖。法院已对王静采取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 已于2021年3月30日开庭,于2021年5月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021】京仲案字第1207号),基本支持了公司的仲裁请求。 | 法院执行到79.032067万元。因已有财产已执行完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22年裁定终结执行。公司将寻找新的财产线索追索。公司就被申请人夫妻财产执行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 |
广东三盛智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建股份回购纠纷 | 273.56 | 广东三盛公司于2022年10月提起仲裁,2023年2月13日双方和解,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并生效 | 王建已付清股份回购款(收回225万) | 王建已付清股份回购款 |
三盛教育起诉李松王伟等主体支付业绩补偿款案件,于2023年9月2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 4,577.28 | 已进行财产保全,定于4月22日开庭 | 已进行财产保全,定于4月22日开庭 | 无 |
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李松、王伟等主体起诉三盛教育解除股权收购协议仲裁申请 | - | 定于4月22日开庭 | 定于4月22日开庭 | 无 |
北京选址无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起诉童臻未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三盛教育房屋租赁中介合同纠纷 | 10.24 | 等待一审开庭 | 等待一审开庭 | 无 |
员工林东霞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汇冠触摸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34.32 | 已开庭,等仲裁庭裁决 | 已开庭,等仲裁庭裁决 | 无 |
汇冠触摸公司起诉深圳市冠顺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货款 | 73.27 | 已调解,冠顺分期付款 | 已调解,冠顺分期付款 | 无 |
李罗辉诉华欣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 | 16.55 | 一审判决 | 2023年6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主张的华欣承担转让的诉讼请求,华欣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
子公司恒峰信息诉延津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城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要求被告方支付货款,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已作出一审胜诉判决。
2,935.79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第一次强制执行已结束。 | 2022年2月26日恒峰信息收到判决书,支持恒峰信息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已申请强制执行。 | 第一次执行暂未查询和执行到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公司正在寻找新的财产线索追索。 | |
子公司恒峰信息(原告)诉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1月11日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第一次开庭。 | 66.90 | 一审生效判决蓝盾信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恒峰支付669637.6元。 | 蓝盾未履行判决,恒峰已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中 | 强制执行中,第一次执行暂未查询和执行到财产,已执行终结。 |
子公司恒峰信息诉刘晓明、清远市捷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廖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0日取得清远市人民法院胜诉判决,于2020年9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9月17日配合法院查询走访被执行人房屋等相关财产。 | 100.00 | 执行中 | 2023年收到执行款40890.31元 | 2023年收到执行款40890.31元。 |
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广州恒峰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于2023年7月立案 | 189.71 | 原告已撤诉,已结案 | 原告已撤诉,已结案 | 原告已撤诉,已结案 |
昆明谊亘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4年3月5日收到起诉状。案号:(2024)粤0112民初1288号 | 36.19 | 一审审理中 | 一审审理中 | 一审审理中 |
广州市华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广州恒峰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折价补偿款,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起诉状 | 100.26 | 一审审理中,等待开庭 | 一审审理中,等待开庭 | 一审审理中,等待开庭 |
北京中育贝拉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浩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招生代理合作纠纷案 | 242.62 | 2023年9月,二审判决,中育贝拉支付39.34万元 | 2023年9月,二审判决,中育贝拉支付39.34万元 | 不涉及 |
中育贝拉和员工张焱劳动合同纠纷 | 11.20 | 仲裁裁决驳回张焱请求 | 仲裁裁决驳回张焱请求 | 不涉及 |
中育贝拉和员工张焱第二次劳动合同纠纷 | 3.30 | 等开庭 | 等开庭 | 不涉及 |
云南金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6.50 | 已完结 | 经调解:一、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云南金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000.00元,定于2023年7月31日前付清,若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便以6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直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二、云南金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426.00元,减半收取713.00元,由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 |
云南金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20 | 已完结 | 经调解:一、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云南金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000.00元,若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自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云南金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已完成支付案件受理费,未支付工程款22000.00元 |
昆明釆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 27.31 | 已完结 | 经法院调解: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昆明釆腾物流有限公司运费273083.40元,定于2023年8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 | 7月28日公司已付款50000.00元。2024年3月14日经查询:剩余142550.4元未支付。 |
云南拓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51.82 | 已完结 | 经调解:一、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云南拓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款518243.20元,定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15000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00.00元,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118243.20元;若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云南拓霖贸易有限公司可对剩余全部未付货款申请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以所有未支付的货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2%计算资金占用费直至货款清偿为止;二、云南拓霖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7月28日公司已付款100000.00元。2024年3月14日经查询:剩余135043.20元未支付。 |
云南拓宇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 81.36 | 已完结 | 经调解:一、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云南拓宇运输有限公司运费813646.68元,定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250000.000元,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00元,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163646.68元;若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云南拓宇运输有限公司可对剩余全部未付货款申请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以所有未支付的货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2%计算资金占用费直至货款清偿为止;二、云南拓宇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7月28日公司已付款250000.00元。2024年3月14日经查询:剩余63646.68元未支付。 |
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案件 | 3.28 | 法院于2022年调解,公司已付清款项,案件已完结 | 公司已付清款项,案件已结清 | 公司已付清款项,案件已结清 |
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案件 | 13.29 | 法院于2022年调解,公司已付清款项,案件已完结 | 公司已付清款项,案件已结清 | 法院于2022年调解,公司已付清款项,案件已完结+8:12 |
开远市银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案件 | 59.61 | 对方撤诉,案件已完结 | 对方撤诉,案件已完结 | 对方撤诉,案件已完结 |
江苏情意实业有限公司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买卖合同纠纷 | 13.55 | 对方撤诉,案件已完结 | 对方撤诉,案件已完结 | 对方撤诉,案件已完结 |
目前2023年度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关于“公司及天雄新材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待审计结束,公司披露年报后一并回复。
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文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30.44 | 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庆明曦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76.10 | 已完结 | 一、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重庆明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款760953.90元;二、重庆明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赔偿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122735.35元 | 案件已完结 |
承揽合同纠纷案(陈孝敏) | 14.00 | 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工伤事故纠纷(李光然) | 18.06 | 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工伤事故纠纷(李清友) | 25.35 | 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工伤事故纠纷(刘基敏) | 47.51 | 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买卖合同纠纷(文山鸿润泽经贸有限公司) | 13.29 | 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买卖合同纠纷(李小群) | 3.28 | 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爆破合同纠纷(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7.52 | 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陈天贵 | 4.00 | 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案件已完结 |
胡付山与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租赁合同纠纷 | 14.85 | 已完结 | 2024年2月28日判决:公司于判决书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胡付山挖机租赁费148500.00元 | 款项未支付完成 |
文山锦航科技有限公司 | 1.15 | 已完结 | 定于2024年1月31日前履行支付完毕 | 案件已完结 |
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暂未收到律师对(1)(2)(3)(4)(5)的核查意见。年审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暂未收到会计师对(4)(5)的核查意见。
3.关于你公司前期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公开信息显示,2021年8月22日15时许,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有权单位对涉事单位及单位相关负责人均已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行政处罚,对涉嫌事故责任相关单位和个人均作出了相应处理。你公司2024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4〕第34号的回复公告》未针对问题“说明天雄新材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有关负面媒体报道”披露与前述情况有关的任何信息。我部已于2024年3月25日发函要求你公司全面自查并说明公司自2023年12月29日以来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你公司根据前述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补充披露前述信息。
公司回复:
1、2021年8月22日15时许,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公司已于〔2022〕第414号关注函之“12.补充披露天雄新材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环保等行政处罚,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核实说明天雄新材主营业务、拟新建生产线是否属于高污染、高能耗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程序,是否通过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估。”对8月22日相关问题进行披露。
2、公司在收到《78号关注函》后,立即组织开展“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的全
面自查”工作,通过邮件问询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责任人,要求其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三盛教育: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自查自2023年12月29日以来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自查的进度结果如下:
(1)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戴德斌、刘大成、张锦贵、范茂春,监事刘凤民、肖玲艳、董璇,高管周俊、曹磊、张发军,公司总部法务部门负责人、公司总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北京汇冠触摸技术有限公司、湖南三盛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自查结果反馈,均表示“不存在涉及本人(本公司)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2)目前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的全面自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如涉及应披露未披露信息,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除前述的年审机构未发表明确意见之外,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对我部前期发出的关注函〔2024〕第54号、第66号予以完整回复,你公司律师仍未对我部前期发出的关注函〔2024〕第34号、第45号、第54号、第66号完整发表明确意见,评估机构仍未对我部前期发出的关注函〔2024〕第45号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说明公司未完整回复的具体原因,律师、评估机构未完整发表意见的具体原因及核查进展情况。公司回复:
1、截止回复日,上述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的专业意见仍未全部收到。近日公司收到前任年审会计师深圳旭泰、评估机构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相关回复。
2、深圳旭泰对“54号关注函问题2:关于深圳旭泰已开展的审计工作”相关问题的回复:
本所核实回复:
1、我们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以下简称《1201 准则》)的规定实施计划审计工作,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关键成员均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并按规定报备了相关证明材料。
2、我们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下简称《1153 准则》)的规定与前任会计师沟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书面和微信的沟通,但因时间原因我们尚未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暂未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具体沟通内容参见三盛教育于2024年2月21日公告的“*ST三盛: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3、我们与三盛教育于2023年10月对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事项进行了初步接洽,2023年11月执行风险评估、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状况等预审工作;2023年12月至年报公告日前,实施监盘、函证、控制测试等进一步实质性程序,于年报公告日前完成相关底稿、审核、沟通、总结和正式报告等工作。我们与三盛教育于2024年2月27日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于2024年3月20日签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解除协议》。前期拟定对本项目配备注册会计师四名,高级审计经理及助理人员八名,共计十二名具体工作人员。随着对项目了解的不断深入,发现项目复杂程度增大,比预计要大幅增加审计程序,估计无法按时完成公司2023年度的年报审计工作。
3、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对“30号关注函
问题4:关于高溢价收购锰渣库、110KV变电站的必要性及估值合理性”相关问题的回复:
对于锰渣库本次评估是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根据相应的工程量按照基准日相应的市场价进行评估,考虑相应的成新率最终确定的价值,土地是按照当地征收补偿相应的标准进行价值评估最后得出锰渣库的价值,符合目前实际情况及相应的评估准则要求;对于变电站的评估同样是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根据目前实际房屋建筑物及电力设备的情况,考虑合理的安装及基础费用得出的价值,该价值符合目前实际情况。评估机构对于上述评估均通过了现场仔细勘察核实,结合工程造价及咨询专业人士综合得出的结论,该结论具有客观性及合理性,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4、中科华随以上30号关注函的回复意见、提供了2023年3月2日出具的“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该公司股权市场估值报告的声明”:
2023年9月,我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8月31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后签署补充协议,将评估基准日调整至2023年9月30日。2023年10月28日,我所出具了深中科华估咨[2023]003号估值报告,2023年12月29日,贵公司将我所出具的深中科华估咨[2023]003号估值报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同时披露的还有公司拟收购云南文山麻栗坡县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锰渣库)及拟收购云南麓丰售电有限公司持有的110KV变电站资产。
公司在我所出具深中科华估咨[2023]003号估值报告时,未及时将公司后续
资产收购计划与我所进行沟通,导致我所在对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净资产进行评估时,未考虑公司后续资产收购计划,即收购锰渣库、110KV变电站对公司的影响。考虑到深中科华估咨[2023]003号估值报告出具后,其评估的基础发生了在短时间内重大的变化,不建议公司在报告目的时不再参考我所评估结果,而是另行聘请专业机构对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净资产进行评估。
4.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截至本回复日,公司认为不存在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