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河”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现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核查工作
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抽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控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金银河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内控质量。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曹文伟 侯理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