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奥士康: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业务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融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他财务相关负责人及子公司及其管理层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一切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采购及市场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证券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四)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审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根据内部决策权限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权限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逐级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负责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向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六)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七)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第二十条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

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