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奥士康:现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效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增加投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投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第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从事现金管理交易的原则为:

(一)现金管理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

(五)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遵循《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经公司财务部统一报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管理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以现金管理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负责监督现金管理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现金管理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到账情况,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现金管理的发生情况。

第八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管理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

序进行:

(一)在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现金管理业务,由公司经理层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执行;

(二)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现金管理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履行现金管理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十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现金管理情况。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现金管理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现金管理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现金管理完成后,应当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复印件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归档。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部门,需要对现金管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审计部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现金管理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现金管理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不得通过现金管理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第十四条 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若公司现金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