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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确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须对表决结果进行签字确认。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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