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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

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有关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在设计与执行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同意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二、关于修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修订董监高薪酬方案是基于董事会治理体系改革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董事、经营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修订董监高薪酬方案的事项。

三、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制

定的薪酬考核标准,结合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公司董事、经营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相关事项。

四、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不存在与年度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要求,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所有内容。

五、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认为:2024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将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属日常关联业务,交易的原因主要为降低成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剔除新增及退出关联方的业务变化外,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与2023年相比,保持在合理水平。交易价格系参照市场价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同意公司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24年度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必要的日常关联业务,该金额低于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具备《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中审华在从事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恪尽职守、认真务实,为公司出具了

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控情况。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意公司续聘中审华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中审华在从事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恪尽职守、认真务实,为公司出具了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控情况。本次续聘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意继续聘中审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确定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标准合理,符合实际。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依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企业目前经营规模和后续发展规划,结合宏观环境及区域市场发生的变化,以及公司节能玻璃板块业务整体产业、产能布局优化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该议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湖南节能玻璃二期项目及其他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同时结合地区市场发展情况、公司未来的产能布局规划和该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同意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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