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概述
(一)为支持公司的发展,康路先生拟为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7,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担保期限为授信协议签署之日起壹年。
(二)康路先生为公司股东、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2024年4月24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关联董事康路先生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关联股东康路先生将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自然人介绍及关联关系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所涉关联自然人为康路先生。康路先生为公司股东、董事
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12.50%的股份。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
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先生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无需支付对价。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先生拟为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7,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授信协议签署之日起壹年,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支持公司发展,关联自然人康路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4年年初至2024年4月25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止日期 | 担保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是/否) |
康路 | 公司 | 9,000 | 2024.04.11-2025.04.10 | 否 |
康路 | 公司 | 7,000 | 2024.04.02-2025.04.01 | 否 |
合计 | 16,000 | - | - |
上述事项已经审批,程序合法合规,除前述关联交易及公司向康路先生发放薪酬外,自2024年年初至2024年4月25日,公司与康路先生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