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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阅,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3名激励对象已失去参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剩余272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其中251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等级均为A(优秀),21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等级为B(良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2023年度业绩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72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等级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为前述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4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全体监事签署页)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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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俊 李秋立 汪宇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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