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根据该准则解释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的期初因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3年1月1日 | 调整数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40,830,171.01 | 144,081,206.78 | 3,251,035.7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5,903,507.89 | 29,027,202.68 | 3,123,694.79 |
未分配利润 | 525,988,450.65 | 526,115,791.63 | 127,340.98 |
合并利润表项目 | 2022年度(追溯前) | 2022年度(追溯后) | 调整数 |
所得税费用 | -43,356,136.71 | -43,282,529.65 | 73,607.06 |
净利润
净利润 | 152,887,771.15 | 152,814,164.09 | -73,607.0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51,952,455.19 | 151,878,848.13 | -73,607.06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