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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 2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 3

第六章 附则 ...... 3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负责提名对象的资料收集、整理以及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会议材料保存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豁免通知期限。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与参会委员关联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相关决议由其余两位委员同意即视作通过。委员回避表决后,提名委员会参与会议表决的委员人数不足半数时,应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者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等议案、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过半数”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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