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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峰水泥: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能够保障公司管理和发展的规范运行,能够对公司财务管理、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充分发挥管控作用,切实保障了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政策进行,具有有效性和合理性。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已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对有关事项作出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

三、关于制定《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编制《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制定《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和《披露指引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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