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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克股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克股份”或“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或“本机构”)担任爱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爱克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16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于洁泉、周磊
联系电话010-66555305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2021年12月,因原保荐代表人王伟洲离职,保荐机构委派周磊接替王伟洲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89.SZ
注册资本15,600.00万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科农路589号爱克股份产业园1栋101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科农路589号爱克股份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明武
实际控制人谢明武
联系人陈永建
联系电话07555-2322906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9月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9月1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21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5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持续督导期间,爱克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于洁泉 周 磊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李 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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