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前述会计政策变更未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 | 母公司 | ||
2022.12.31 /2022年度 | 2022.1.1 /2021年度 | 2022.12.31 /2022年度 | 2022.1.1 /2021年度 | ||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5,027,776.17 | 16,376,038.71 | 7,163,802.24 | 15,692,584.71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5,494,925.90 | 16,475,157.38 | 7,571,206.14 | 15,768,503.36 | |
盈余公积 | -48,332.26 | -7,591.87 | -48,332.26 | -7,591.87 | |
未分配利润 | -418,817.47 | -91,526.78 | -359,071.65 | -68,326.78 | |
少数股东权益 | -2,298.09 | ||||
所得税费用 | 368,031.06 | 99,118.67 | 331,485.25 | 75,918.65 | |
少数股东损益 | -2,298.09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涉及的追溯调整影响数据不会导致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法定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