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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和软件: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有权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独立董事签字。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独立董事签字。沟通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是否合规,会议文件是否充分,如发现程序不合规或文件不足以做出判断的情形,独

立董事应提出补充会议文件或延期召开年度董事会的意见,公司应遵照执行。如独立董事未出席年度董事会,公司应当在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情况及原因。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述职应当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一个议程,但无需作为议案进行审议。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写明“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述职报告。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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