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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存货和应收款项等资产进行了检查和减值测试,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对部分无法收回资产进行核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主要包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及固定资产,2023年计提或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总计4,840.3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减值项目计提或转回减值金额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对当期归母净利润的影响
应收票据坏账准备5.51-5.51-4,087.32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330.32-330.32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228.21-228.21
存货跌价准备4,227.16-4,227.16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9.15-49.15
小计4,840.35-4,840.35-4,087.32

2、本次核销的资产项目主要包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2023年核销金额总计1,666.84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核销项目核销金额对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对当期归母净利润的影响
应收账款106.22--
其他应收款724.49--
存货770.70-121.84-121.84
固定资产65.43-58.05-29.03
小计1,666.84-179.89-150.87

二、各项资产项目计提依据及计提金额

1、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等各类项的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在单项或组合基础上计提预期信用减值损失。本期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564.04万元,其中应收票据5.51万元,应收账款330.32万元、其他应收款228.21万元。

2、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计提存货跌价损失。经测试,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227.16万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经测试,本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9.15万元。

综上,本期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金额4,840.35万元,将减少当期利润总额4,840.35万元,减少当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4,087.32万元。

三、核销资产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继续对各类资产进行了清查,拟对相关资产进行核销。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度公司核销资产1,666.84万元,其中核销应收账款106.22万元,核销其他应收款724.49万元,核销存货770.70万元,核销固定资产65.43万元,减少当期利润总额179.89万元,减少当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50.87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为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二)本次资产核销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核销依据充分,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对相关资产的核销。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会计处理后能够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事项。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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