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4年度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
构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预计2024年度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展计划和战略实施的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计划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公司关联方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孙梦静女士、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拟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以上连带责任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关联担保的具体金额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授信及担保协议为准,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担保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孙梦静女士、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1 | 孙杰风 | 男 | 中国 | 33048119871229**** | 否 |
2 | 孙培松 | 男 | 中国 | 33041919640218**** | 否 |
3 | 孙梦静 | 女 | 中国 | 33048119941205**** | 否 |
4 | 王小园 | 女 | 中国 | 41031119881007**** | 否 |
5 | 赵敏燕 | 女 | 中国 | 33042319631223**** | 否 |
目前,孙杰风先生是光华股份的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6,3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22%,并通过担任风华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5.47%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54.69%的表决权;孙培松先生是光华股份的股东,直接持有公司5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1%;孙梦静女士是光华股份的股东,直接持有公司2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6%;孙培松先生与赵敏燕女士是夫妻关系,孙杰风先生、孙梦静女士是孙培松先生与赵敏燕女士的子女,孙杰风先生与王小园女士是夫妻关系。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是光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孙梦静女士是光华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孙梦静女士、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属于公司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的内容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展计划和战略实施的需要,公司关联方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孙梦静女士、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拟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关联担保的具体金额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授信及担保协议为准,此次连带责任担保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担保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担保,关联方不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亦不涉及产生同业竞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本担保不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联方孙杰风先生、孙培松先生、王小园女士、赵敏燕女士尚存续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14,200万元。
八、相关审议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另外该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和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4年度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淑洪 王斌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