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光华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对公司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公司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