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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健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聘用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成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办公室对被提名人员开展工作背景调查、尽职调查及任职资格核验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主要包括:

1.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广泛搜寻合格的外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 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国资监管机构外部董事人才库、本公

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人力资源部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研究;

(四)提名委员会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最迟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0天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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