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基健康:监事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公司监事会有效履职提供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职责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监督权,对公司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工作原则公司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下属子公司监事会可参照实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监事会的组成原则及构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兼任公司监事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的提名与选举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的培训

监事应按新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培训时间应不少于新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规定的时间。

第十条 监事的薪酬与津贴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为公司为专职监事发放津贴,师市国有企业推荐的兼职监事及公司职工监事已经在原单位发放薪酬的,原则上不取酬。

第十一条 监事履职评价监事会成员的日常考核以平时工作的“德、能、勤、绩、廉”等行为规范为准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通报全体监事的履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职工监事的履职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的离职

监事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的免职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章 监事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监事的义务

第十四条 忠实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公司监事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 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监事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

(二) 监事应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

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三) 监事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通过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五)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六) 监事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应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七) 监事应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八)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九) 原则上1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及以上的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

第十五条 积极配合日常监管义务

公司监事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积极向新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和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成员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回答证券交易所

问询并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证券交易所的约见谈话,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按时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会议。

第十六条 签署声明与承诺书的义务公司新任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第十七条 按规定买卖、转让本公司股票的义务公司监事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监事在买卖、转让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买卖、转让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 公司监事及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监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章程规定;

(三) 公司监事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四) 公司监事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 新任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2. 现任监事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3. 现任监事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4.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 公司监事及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六) 公司监事应采取必要措施,提醒、防止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1. 公司监事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 公司监事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监事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与履职相关的报告与披露义务

公司监事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履职相关的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节 监事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监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从事违规行为,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及特别重大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将提交司法机关审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上述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违规的连带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监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第一节 履职保障相关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的知情权监事会拥有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应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相关信息。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通知和会议材料应同时发给监事。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建议、质询权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第二十三条 调查权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监事会可采用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等方式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

第二十四条 提案权监事会拥有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权力。第二十五条 报告权监事会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新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提名和提议罢免权监事会具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名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含独立董事)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董事会不提请股东大会撤换的,监事会可以提议予以罢免。

第二十七条 运行保障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为保证监事会工作

的独立性,公司编制监事会费用预算,监事会制定相关规则,独立支配预算费用。

第二十八条 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职责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

第三十条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监督

监事会应本着向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监督,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董事会、董事的监督重点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改善公司治理以及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的情况;

(四)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人事管理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及维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情况;

(六)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情况,特别是通讯会议方式表决时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

(七)股东大会对董事长、董事长对董事和总经理的授权事项及授权执行情况;

(八)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对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重点

监事会对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履职评价机制监事会应建立健全对董事会、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机制,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并将相关内容列入年度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履职监督档案

监事会应建立董事会、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监督记录制度,完善履职监督档案,并妥善保存,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对监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应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应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节 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财务检查监督重点监事会重点检查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兼并和关联交易等重大财务决策事项;

(三)重大财务政策调整;

(四)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五)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等;

(六)监事会认为的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进行监督

监事会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续聘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管理层及其成员在财务决策和执行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议公司根据相关程序对相关人员予以罢免。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将董事会、管理层及其成员在财务决策、

执行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公司处理的情况向新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节 公司内控、风控的监督第四十条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监事会对公司内控合规工作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架构,并对相关岗位和各项业务的实施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监事会对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董事会和管理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监事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报送在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的内部审计报告;

监事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在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时,抄报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内部控制建设监督重点

监事会对内部控制监督重点包括:

(一)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合规性、完善性以及实行的有效性;

(二)风险识别指标的设置及其调整的科学性、完善性、合理性;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执行情况;

(四)内部控制责任的追究、落实情况;

(五) 内部控制专项报告的客观性、充实性、有效性;

(六)监事会认为的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应审议公司董事会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发表意见。

监事会在审议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时应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及其运行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

(二)是否对内部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给予了充分关注;

(三)是否对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

(四)是否对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四十三条 对内部控制审核意见进行专项说明

当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性及有效性表示异议时,公司监事会应督促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四条 监督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及其实施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对公司风险管理、风险控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醒董事会和管理层关注。

第四十五条 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监督重点监事会就风险控制监督的重点包括:

(一)资本运作的合规性和资本使用的科学性;

(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风险管控机制;

(三)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

(四)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风险识别、评估、计量、检测和控制的情况;

(六)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解决机制和方案;

(七)监事会认为的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节 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的原则监事会应督促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相关人员,重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监事会应做好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监督信息披露的内容监事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监事应督促公司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

(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

(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完整,是否有重大遗漏;

(二)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三)披露信息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八条 监督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监事应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监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公平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披露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公告及更正公告等。

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二)是否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是否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其他投资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是否因信息泄密而出现异常;

(四)信息披露前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第四十九条 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监事会应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明确公司证券管理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管理部的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证券管理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监事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而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时,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五十条 关注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监事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公司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监事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定期报告及公司重大事项审议监督

第五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应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监事会应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

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监事应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进行审议监督并发表书面意见。

第五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监督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对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相关行为进行关注。

监事会在监督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在监督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就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根据需要,定期查阅公司关联交易相关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了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通过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醒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四条 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监督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监事会应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审核监督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进行变更时,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

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重大投资事项、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重大融资、利润分配方案、委托理财事项、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出售或转让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证券或风险投资事项,以及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进行监督。

(一) 监事在监督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就发生交易的原因、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是,交易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 监事在监督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就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三) 监事在监督对外担保议案前,应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监事在监督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关注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监事在监督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四) 监事在监督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就收购或重组的意图,收购方或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收购或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五) 监事在监督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融资方式合理确定。涉及向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六) 监事在监督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关注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方案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

成长性、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七) 监事在监督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八) 监事在监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应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在监督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九) 监事在监督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十) 监事在监督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

(十一) 监事在监督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等议案时,应关注变更或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监事在监督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监事在监督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第七节 提议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第五十七条 自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一)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进行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根据股东申请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董事会拒绝召开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根据上述股东向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三)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四) 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新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新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 对于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监事会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获取。监事会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监事应出席会议,接受股东的质询,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监事会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 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 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 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的情况;

(四) 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内容。

第八节 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两名以上监事提出召开,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定期会议决议与临时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当2名或2名以上的监事认为议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电传、电报、传真、邮件或专人递送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定期监事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当天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一名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荐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该受托监事不重复计入实际出席人数。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掌握信息、表达意见和畅通交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监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但传签文件及相关资料需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交送会议主持人。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七十一条 临时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七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监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30分钟,监事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对提交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监事,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作出下列决议时,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在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可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该修改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以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该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要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收回。

第七十七条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该代委托监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监事委托投票”。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该由会议记录人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八十条 监事会召集人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说明性文件应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召集人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无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八十一条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召集人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八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十六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

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八十八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条 本细则中“及时”、“重大”等名词,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