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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嵘控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或因涉嫌刑事违法正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二) 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业务应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 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确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五)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邀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简单程序:

对于执行公司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可以采用简单程序,即:

(一)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的目的,业务范围、完成时间、审计费用、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选定符合条件的承担该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在审查评价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公司对选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若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三)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谨慎性;

(四)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和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五)其他应关注的内容。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除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

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日后发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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