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估计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估计、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3年12月31日起执行。
3、经测算,预计减少2023年度净利润187.10万元。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估计的议案》,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为了更加准确地体现公司业务的实际回款和可能的坏账损失情况,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加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根据不断变化的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结构特征结合历史回款情况,对应收账款-应收BOT、TOT、BOO项目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变更。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估计
本次变更前,应收账款-应收BOT、TOT、BOO项目款项组合按照账龄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预期损失率如下:
账 龄 | 应收BOT、TOT、BOO项目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 | 0.5% |
1至2年 | 0.5%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账 龄 | 应收BOT、TOT、BOO项目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 |
2至3年 | 0.5% |
3至4年 | 0.5% |
4至5年 | 0.5% |
5年以上 | 0.5% |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估计
本次变更前,应收账款-应收BOT、TOT、BOO项目款项组合按照账龄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预期损失率如下:
账 龄 | 应收BOT、TOT、BOO项目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 | 0.5% |
1至2年 | 5% |
2至3年 | 10% |
3至4年 | 20% |
4至5年 | 50% |
5年以上 | 100% |
(四)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3年12月31日起执行新会计估计,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估计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估计、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应收BOT、TOT、BOO项目款项余额及账龄结构为基础进行测算,运用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对公司2023年度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对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如下表: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 年12月31日/2023年度(合并)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影响金额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应收账款 | 1,307,441,007.92 | 1,305,115,843.31 | -2,325,164.6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11,006,335.76 | 211,460,493.71 | 454,157.95 |
未分配利润 | 2,426,546,409.24 | 2,424,675,402.58 | -1,871,006.66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 年12月31日/2023年度(合并)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影响金额 | |
利润表项目: | |||
信用减值损失 | -120,442,864.17 | -122,768,028.78 | -2,325,164.61 |
所得税费用 | 111,810,707.77 | 112,264,865.72 | -454,157.95 |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仅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还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各期会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地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