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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智慧: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元智慧”)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浙商证券就正元智慧《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浙商证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正元智慧《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公司展开定期现场检查、抽查会计凭证与银行对账单的方式,从正元智慧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的总体评价

1、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有效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期间,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人对正元智慧《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正元智慧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华 佳 段鸿权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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