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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升科技: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对2023年度再升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项目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形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予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5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8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华福证券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议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华福证券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因本次持续督导期内所发生的事项而出现该等情形。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华福证券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等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16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交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经核查,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未发现异常
1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福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审阅了再升科技2023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临时股东大会资料及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及其他相关公告文件,并对再升科技2023年报工作进行了督导。

通过对再升科技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再升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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