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成都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川银保监复〔2021〕445号)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75号)核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银行”)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发行了8,00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102,830.1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91,897,169.81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4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成都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保荐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目前,成都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满,中信建投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曾琨杰、钟犇
项目联系人曾琨杰
联系电话010-56051437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838.SH
注册资本3,735,735,833元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16号
主要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晖
实际控制人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谢艳丽
联系电话028-8616029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3月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4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6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

其他

其他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成都银行2022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成都银行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相关发行和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成都银行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成都银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成都银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成都银行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成都银行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成都银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成都银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成都银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成都银行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成都银行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成都银行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成都银行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成都银行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交送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综上所述,成都银行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成都银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成都银行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成都银行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成都银行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都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已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用于支持公司未来各项业务发展;“成银转债”转股后的资金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成都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成都银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成都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都银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但“成银转债”尚未完全转股,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