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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琨杰联系方式:010-56051437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钟犇联系方式:010-56051437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川银保监复〔2021〕445号)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75号)核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银行”)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发行了8,00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102,830.1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91,897,169.81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4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成都银行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信建投证券已与成都银行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信建投证券和成都银行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2023年11月28日,保荐代表人通过访谈公司有关人员、考察经营场所、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成都银行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成都银行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督导成都银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成都银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经核查,成都银行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经核查,成都银行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核查,成都银行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中信建投证券已按规定审阅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规性,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中信建投证券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并补充更正,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证券对成都银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经核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成都银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成都银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成都银行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中信建投证券持续跟踪公共媒体关于成都银行的报道,及时、准确地督导成都银行开展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经核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成都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中信建投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经核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成都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成都银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于2022年3月9日到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支持公司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相关事项。
19、持续关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合规性,督促上市公司按照相经核查,2023年度,成都银行已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有效执行现金分红,不存在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关制度、公司章程进行现金分红,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未按照规定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情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及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范、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成都银行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成都银行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成都银行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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