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文颖)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度,本人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文颖,1977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现任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全国律师协会讲师团讲师,湖南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湖南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湖南农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光股份独立董事。
(二)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
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 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8次董事会,本人出席8次;2023年度,公司累计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3次。本人对2023年度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均为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不存在提出反对、保留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会议 | 应出席次数 | 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请假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
董事会 | 8 | 8 | 0 | 0 | 否 |
股东大会 | 3 | 3 | - | 0 | 否 |
(二) 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会议,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
汇报并进行考核,对公司薪酬方案和人力资源体系建设提供了建议和意见,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和义务。
(三) 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自任职以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积极参加2023年8月独董制度改革的学习,提升对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提高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意识。
(五)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本人在履职期间,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参与了公司关注的股权激励、人才引进、人才发展、战略规划等多个事项的讨论,并提供了建议和意见。
通过会谈、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运用专业
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等。
(六) 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等。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履职需重点关注的事项,均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在独立董事之间进行充分讨论后最终作出决策、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对相关事项的执行、披露、合法合规作出明确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审查意见。2023年度重点关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审查意见情况如下:
(一) 2023年4月12日,在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其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同意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做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对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有效的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关于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2023年7月13日,在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2023年8月31日,在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1—6月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对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
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2023年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 2023年11月27日,在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2023年12月13日,在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本次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积极参与公司审议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本人于2017年4月26日起任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后,于2024年4月9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希望公司能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特此报告,谢谢!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文颖2024年4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
文 颖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