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陈谦)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度,本人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各项议案和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专业性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就2023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陈谦,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临澧县审计局审计员,共青团湖南省委《年轻人》杂志社职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职员,湖南正益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所所长,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所长,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副所长,现任湖南汇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恒光股份独立董事。
(二)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 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8次董事会,本人出席8次;2023年度,公司累计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3次。本人对2023年度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均为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不存在提出反对、保留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会议 | 应出席次数 | 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请假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
董事会 | 8 | 8 | 0 | 0 | 否 |
股东大会 | 3 | 3 | - | 0 | 否 |
(二) 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会议,在报告期内共召开审计委员会专项会议4次,对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报告及内部审计计划、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议,对审计工作情况、审计专项报告进行审查、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审阅公司财务报告;积极与审计机构联系沟通、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和义务。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参与公司经营目标、发展方针、各项经营战略的研究活动,为公司战略发展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任职资格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搜寻符合公司发展的优秀人才,积极推动了公司核心团队的建设。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汇报并进行考核。
(三) 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定期内部审计计划和执行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及时回应中小股东关切的事项,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充分利用参加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等事项。本人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媒体、网络等资讯平台的相关报道,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同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专业意见,对本人提出的建议能够及时落实,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七) 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秘
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履职需重点关注的事项,均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在独立董事之间进行充分讨论后最终作出决策、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对相关事项的执行、披露、合法合规作出明确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审查意见。2023年度重点关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审查意见情况如下:
(一) 2023年4月12日,在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其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同意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做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对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有效的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关于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2023年7月13日,在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2023年8月31日,在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1—6月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对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2023年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 2023年11月27日,在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2023年12月13日,在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本次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审议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支持和配合。本人于2020年4月17日起任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于2024年4月9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希望公司在未来能够更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让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特此报告,谢谢!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谦2024年4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
陈 谦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