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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禾智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7174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846号文核准,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1,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5,168,038.83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76,031,961.17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招商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保荐代表人李炎、曹志鹏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osonic Intelligent Technologies Co., Ltd.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佳禾智能
注册资本338,388,800元
法定代表人严文华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苑路3号
董事会秘书夏平
联系电话86-769-22248801
联系传真86-769-8659611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10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3年12月31日止。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与发行人签署督导协议,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及相应工作计划;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核查其募集资

金投资变更的原因、程序等,并发表核查意见;

8、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上述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阶段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并能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均较好地配合了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佳禾智能能够在保荐机构督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较为完整。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佳禾智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余18,931.60万元(含利息收入)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 炎:

曹志鹏: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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