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佳禾智能内控相关制度、复核佳禾智能信息披露文件、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沟通等方式,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佳禾智能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佳禾智能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在公司经营和管理各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炎 曹志鹏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