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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上证公监函〔2024〕0095号

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A股证券简称:福蓉科技,A股证券代码:603327;

黄 卫,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2月29日收盘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供货的三星S24系列手机、谷歌Pixel8系列手机等产品都具有AI功能。……未来,随着AI技术不断应用,公司供货的具有AI功能的产品将越来越多。”3月1日,有媒体将公司列为“AI手机”等AI相关的概念股。经监管督促,公司于3月5日公告说明“公司主要为……谷歌Pixel8和三星S24手机提供铝制中框结构件材料,与AI功能直接相关的芯片无关”,于3月7日公告进一步说明“公司产品不具有AI功能”。公司股价在3月1日至6日,连续4个交易日收盘涨停。

在AI相关概念处于市场高度关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在e互动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应当审慎、客观,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充分提示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与AI相关信息,未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说明公司产品与AI功能无关,发布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1.1条、第7.5.3条、第7.5.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卫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卫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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