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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昌电子: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自《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的日期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了《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

合并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报表项目名称2022年12月31日变更影响金额2023年1月1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1,724,245.86190,861.841,915,107.70
递延所得税负债0.00175,386.62175,386.62
未分配利润1,083,150,171.2415,475.221,083,165,646.46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报表项目名称2022年12月31日变更影响金额2023年1月1日
递延所得税资产44,692.16190,861.84235,554.00
递延所得税负债0.00175,386.62175,386.62
未分配利润397,654,459.0015,475.22397,669,934.2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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