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1、本人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2、本人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本人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处任职。
4、本人及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5、本人不属于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6、本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
7、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上述所列任一种情形。
前述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
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及此前年度均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将持续关注上述自查事项,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自查人: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