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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杨雄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杨雄文)

2023年度,本人作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杨雄文,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级工程师,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政协第十三届广东省委员会委员,民建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同时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5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了5次,其中现场出席4次,通讯方式出席1次;公司共计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2次。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5次董事会议中的全部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在2023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本人担任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积极履行职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整体薪酬的优化,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落实,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

2023年度,本人就关于《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与各位委员达成一致意见。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审议了报告期内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指导公司的审计工作,在年度审计期间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并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控等工作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对公司审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意见。

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2023年度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时间会议名称事项内容意见类型
12023/4/2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同意
22023/8/2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同意
32023/9/25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同意
42023/11/2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见同意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同意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情况进行了交流,了解、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互动,参加公司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报告期间,本人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沟通,了解、指导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实地走访子公司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的各项日常生产经营,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

2023年度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度,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度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了公司对应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自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2023年,本人多次到公司和子公司开展现场工作,进行现场调研,还通过电话、视频、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日常沟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经营发展以及内控制度建设等提出合理化的建议。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一)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勤勉尽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建议,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较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2024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持续加强与董事、监事、管理层和投资者的沟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杨雄文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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