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部《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
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上市
部函[2012]465 号)以及深圳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控股股东深
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港集团”)承诺事项履行
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就公司控股股东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列示如
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盐田港集团于 1997 年公司上市时在《招股说
明书》上披露了四项承诺事项:项目优先选择权、不同业竞争、协助
办理有关事项、公平交易。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履行了承诺。
为了充分有效利用盐田国际(一、二期)经营管理集装箱码头的
成功经验,实现资源共享,降低成本,提高盐田港各期工程的总体效
益,盐田国际(一、二期)分别于 2001 年和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
头有限公司签订了《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统筹经营合同》,于 2007 年
和西港区码头公司签订了《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统筹经营合同补充协
议(三)》,上述合同约定:盐田港三期集装箱码头与西港区码头委托
盐田国际(一、二期)统一经营管理;对一、二期和三期、西港区码
头年集装箱总吞吐量,按约定的分配公式在一、二期和三期、西港区
之间分配。
二、为了支持深圳盐田西港区码头有限公司的发展,公司控股股
东盐田港集团于 2004 年 12 月 14 日承诺:在取得盐田港西港区 4#、
5#和 6#泊位的码头场地和岸线使用权后,将该等码头场地和岸线使
用权转让给公司或西港区码头公司。目前,盐田港集团正在积极履行
该项承诺。
2008 年 8 月 28 日,公司收到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的《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港盐田港区西作业区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核
准的批复》(发改交运〔2008〕2195 号),该批复同意西港区码头公
司通过增资建设经营深圳港盐田港区西作业区集装箱码头工程。
三、公司已于 2006 年 3 月 17 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工作,控
股股东盐田港集团除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外,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股东名称 承诺事项 承诺履行情况 备注
盐田港集团将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
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后十二个月锁定期
盐田港集团所持股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 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盐田港集团将不通过证
履行完毕 份已于2011年6月3
限公司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票,如确
日解除限售
需交易,将通过大宗交易、战略配售等方式进
行。
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时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 日止,盐田港集团公司将保持对盐田港股份的
履行完毕 盐田港集团持股比
限公司 绝对控股地位(持股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
例为67.37%
51% )。
从2005 年度起至2010 年度止,将在期间每年
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盐田港股份的利润分配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
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非 履行完毕
限公司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的分红议案,并保证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一如既往地支持上市公司,在做大做强中,积
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
极创造条件,迎接新一轮整合,确保上市公司 履行中
限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