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及黄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黄卫:
根据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你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消费电子产品铝制结构件材料。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请问贵公司供货的哪些产品具有AI功能?”时,称“公司供货的三星S24系列手机、谷歌Pixel8系列手机等产品都具有AI功能”,未准确说明公司产品是铝制结构件材料且不具有AI功能,回复内容不严谨、不准确。至2024年3月5日,你公司在公告中说明“公司主要为具有AI功能的谷歌Pixel 8和三星S24手机提供铝制中框结构件材料,与AI功能直接相关的芯片无关”。3月7日,你公司在公告中说明“公司产品不具有AI功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卫作为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福蓉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公众公司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答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后续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答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管理,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并根据相关规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