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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奥规划: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300989 证券简称:蕾奥规划 公告编号:2024-023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9,350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0.18%。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62,891,000股减少至162,601,650 股;

2、本次回购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6.61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3、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意公司对此前共计6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89,350股进行回购注销。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3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2月1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07)。

3、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2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09)。

4、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意公司对前述共计6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89,350股进行回购注销。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1)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二)激励对象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其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31,500股进行回购注销。

(2)公司 2023 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2022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2022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2022年度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会计年度为2023年度。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设定的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对58名激励对象(不含已离职人员)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57,850股进行回购注销。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对60名激励对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89,350股。

2、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规定: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②派息 P=P

-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调整为:P=(9.96-0.05)/(1+0.5)=6.61元/股(按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计算)。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6.61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289,350股,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18%。

3、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为1,912,603.5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22,391,00075.14%-289,350122,101,65075.09%
高管锁定股00.00%000.00%
股权激励限售股891,0000.55%-289,350601,6500.55%
首发前限售股121,500,00074.59%0121,500,00074.5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40,500,00024.86%040,500,00024.91%
三、总股本162,891,000100.00%-289,350162,601,650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数据为准。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而失效的权益数量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鉴于公司 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意公司对前述共计6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89,35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就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以及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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