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1、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2月2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7,141,690股。
2、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384,760股。
综上,公司总股本由33,554.6716万股变更为32,602.0266万股,注册资本由33,554.6716万元变更为32,602.0266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554.6716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602.0266万元 |
2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33,554.6716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2,602.0266万股,均为普通股。 |
3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4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后续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以上事项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