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页眉: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页眉: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3 |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 |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
4 |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
5 | 无 |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原则上应当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3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但全体委员同意予以豁免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
6 |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
7 |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