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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页眉: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页眉: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劵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4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劳务的事项,包括: …… (十八)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劳务的事项,包括: ……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8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不含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决定。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不含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9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10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11第二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2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标准的,适用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三十二条或第二十二条标准的,适用第三十二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按照第三十二或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3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二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三十二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4第二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第三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16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就关联交易事项单独发表意见。删除
17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的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的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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