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页眉: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页眉: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
3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
4 |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
5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做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发表独立意见。 | 删除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