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02月)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04月) |
2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5至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5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
3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4 |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5 |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方式进行,相关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 |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
6 |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
7 |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
8 |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9 |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