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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0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应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报备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八)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项、第(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到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附件2),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子公司,并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必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并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附件3)、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的承诺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现就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备的定期报告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做出如下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

董事长:
【】
董事会秘书:
【】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乙方作为担任甲方职务或参与甲方经营活动或从事甲方相关业务时,在甲方信息公开披露前,有机会知悉甲方该等内幕信息,而成为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现就甲方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 保密信息

1.1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系指甲方内幕信息,即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指甲方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1.2 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1)甲方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甲方的重大投资行为,甲方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甲方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甲方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甲方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甲方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甲方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甲方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甲方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甲方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甲方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甲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甲方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甲方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甲方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甲方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甲方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甲方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甲方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甲方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甲方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5)甲方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

(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2 保密义务人

2.1 乙方应为甲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即为甲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和知悉其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3 保密义务

3.1 乙方承诺不对第三方泄露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信息后。

3.2 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内幕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在该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本单位)、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3乙方承诺对甲方内幕信息,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甲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乙方确因工作需要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3.4对没有合理理由要求乙方提供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乙方应予以拒绝。

3.5 乙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档案的填写、备案及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3.6 内幕信息公开前,乙方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3.7 如乙方为甲方员工,则无论其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其均要受到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约束。4 违约责任

4.1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4.2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导致甲方受到投资者等第三方的索赔或侵权诉讼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的侵权赔偿费用也由乙方全部承担。

4.3 乙方为甲方员工的,在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据违约严重程度给予其免除职务、取消有关待遇等相关处分。5 其他规定

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5.2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本协议终止:

(1)乙方已获取或知悉的甲方内幕信息已全部对外公开;且

(2)甲方单方通知乙方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5.2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5.3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5.4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期: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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