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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04月)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进一步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要求,特制订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应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

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二条 上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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