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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页眉: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页眉: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3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4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5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6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7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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